离退休干部治丧工作
共产党员应带头实行火葬。
共产党员要节俭办丧事。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同志外,共产党员逝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举行向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
遗体实行火化的提倡不留骨灰。如家属要求保存骨灰,按骨灰堂的规定办理。治丧活动,除直系亲属外,不要邀请外人参加。家属或本人生前有丧事从简要求或遗嘱的,要积极支持。
共产党员逝世后的丧事安排,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以上规定办理。
中办发[1983]75号
有关遗体告别方面费用: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单位按实际开支报销。
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批准,由单位酌情补助。
按民优函[1994]212号文件领取十个月基本工资的抚恤金。
(86)国管财字第208号
中央认为,坚持丧事简办,其意义不仅在于节约人力物力,而且在于体现了共产党人为人民的利益奋斗终生的根本宗旨。它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移风易俗,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对逝世同志最好的纪念就是发扬他们的革命精神,继续他们未完成的事业。
逝世者的生平由组织负责撰写。家属、亲友可以向组织提供有关情况,但不应干预。
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除个别经中央批准按有关民族、宗教礼仪办理外,均实行火葬,骨灰安放在当地公墓,不另建骨灰存放点,不修墓建碑。对提出不保留骨灰的,提倡骨灰就地就近自理不组织到外地撒散。
中发[1991]12号
自1995年7月1日起,工作人员去世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发给,由家属包干使用。
[95]国管财字85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分职务级别,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的开支标准由原来每人800元调整为每人5000元。
国管财[2009]65号
党员去世后,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可以在其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随遗体火化或随骨灰盒掩埋。
组通字[2003]14号
从2002年1月1日起,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发放标准和计算办法仍按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列“抚恤金”科目。
民发[2001]317号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民发[2007]64号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和级别工资之和;……
(二)……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民发[2007]64号
1999年7月起,对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到每人每月28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到每人每月420元。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国管财[2000]19号
2002年7月1日起,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调整到每人每月31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465元。
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国管财[2002]290号
自2004年7月1日起,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3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495元。
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国管财[2005]40号
自2006年7月1日起,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5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525元。
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国管财[2006]469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7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555元。
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国管财[2007]3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