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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日期:2010-12-24 作者:政策指导处 来源: 【字号: 打印本页

  根据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和1983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83〕39号)等文件精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是指:

  (1)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2)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3)不同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分别享受不同数额的护理费。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4)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5)部分干部离休后,按有关政策规定可以提高享受政治生活或医疗待遇。

  (6)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以实报实销。

  (7)每年按一定标准分别提取公用经费和特需费,用以保证离休干部日常活动的必要开支和困难补助。

   (摘自《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知识问答》 党建读物出版社)